|| 您好,欢迎访问我们官方网站!
  • 曲图简介
  • 读者培训
  • 各界捐赠
  • 通知公告
  • 馆情动态
  • 尼山书院
  • 公开园地
  • 读者留言
  • 图书检索
  • 图书续借
  • 数字资源
  • 联系方式
  • 新闻资讯   ||  首页 - 共享工程
    关于规范文化共享工程名称与标牌的通知
    发布时间:2018.04.08 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关于规范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
    各级机构名称与标牌的通知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,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:
      根据《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》中“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中心、省级分中心、市县支中心、社区和乡镇、村基层服务点为主体的四级服务体系”的要求,现将有关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(以下简称“文化共享工程”)各级机构的名称与标牌内容规范如下:
    一、名称
      1、省级分中心。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。
      2、支中心。
      地(市、盟、州)、县(市、区、旗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(团)设立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。
    3、基层服务点。
      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设立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。
    二、标牌
      (一)材质:采用银灰色底的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制作。
      (二)规格:宽600mm,高400mm。
      (三)文化共享工程标识颜色:蓝色90 M 10 Y50 K20;橙色Y100 M60;
      (四)字体:文字使用红色。第一排为“宋黑”字体的“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”,第二排为“隶书”字体分别为“XX省级分中心”、“支中心”、“基层服务点”。
      (五)规范的标牌样式可从文化共享工程网站“社文处长专栏”下载。
    特此通知。

    2007年5月21日
     

     

     
    曲阜市图书馆  版权所有  技术支持:麦田网络